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告知书,公开文件,关于我们,华诚国际认证,ISO认证,质量认证,ISO国际认证,华诚认证,深圳认证公司,深圳ISO认证,广东ISO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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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件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的告

尊敬的华诚国际认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认证规则可通过国家认监督委网站https://www.cnca.gov.cn下载或向华诚国际认证索取)。从“规则”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认证规则换版过渡期,新旧版规则并行适用,自2026年1月1日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按照新版规则实施。

获证组织最高管理层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提高自身管理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为确保新版认证规则的顺利过渡,华诚国际认证计划于2025年12月15日起开始依据新版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现将新版规则中影响获证组织的关键条款告知如下:

1. 规则5.1.2条款 申请条件(节选部分条款)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 适用时);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Ø 要点1:因企业自身原因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QMS证书未满一年,任何认证机构不得受理认证申请。获证组织应保持体系的有效性,按时接受监督审核,以免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影响公司业务经营。

Ø 要点2:不满足申请条件的认证机构不得受理认证申请。

2. 规则5.1.3条款 认证委托人应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节选部分条款)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适用时)

Ø 要点:认证委托人应如实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

3. 规则5.3条款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Ø 要点: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可继续执行,在20261月1日后签订的认证合同应满足新规则的要求。

4. 规则5.4.1.4条款 监督审核时间间隔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个月。

Ø 要点:获证组织应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超期认证证书将被华诚国际认证暂停,证书暂停期间其他机构不得受理认证。证书暂停后未恢复认证,证书将被华诚国际认证撤销,1年内任何机构不得受理认证。

5. 规则5.4.2.1条款 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 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Ø 要点:获证组织应如实向华诚国际认证报告工作小时数,当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时,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就调整工作时间至8小时配合现场审核实施达成一致意见,审核组将保留相关协商的记录。当工作时间无法配合满足8小时时,应通过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6. 规则5.4.5.2条款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7. 规则5.4.3条款 首末次会议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 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Ø 要点1: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 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

Ø 要点2:最高管理者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不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审核组将终止审核,现场审核不予通过。

8. 规则5.5.4条款 最高管理者访谈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Ø 要点1:认证委托人应提前与华诚国际认证沟通现场审核时间,最高管理者在现场审核期间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最高管理者不能配合面对面访谈的,审核组将开具严重不符合项(另行策划时间实施现场访谈)或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Ø 要点2:最高管理者应重视管理体系建设,确保管理体系的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最高管理者应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的实施,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案、质量目标。在现场审核和面对面访谈过程中发现最高管理者意识和作用不能满足规则要求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9. 规则5.5.5条款 终止审核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10. 规则5.6.1条款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11. 规则5.8.2/5.10.3/6.2.3条款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再认证审核严重不符合的验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Q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Ø 要点: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或严重不符合未关闭的,证书将过期失效,认证委托人仍需要申请认证的,华诚国际认证需要按初次认证审核受理。

12. 规则5.9.2/5.9.3条款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 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Ø 要点: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证书状态信息变化、国抽不合格、行政处罚、被责令停业整顿、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等情况,获证组织应主对向华诚国际认证汇报,并接受华诚国际认证的调查或提前较短通知的审核。

13. 规则6.1条款 证书和标志的作用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14. 规则6.2条款/附录C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变更。

Ø 要点:华诚国际认证将结合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更换认证证书,并在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认证证书换证工作。

15. 规则7.2条款 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 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 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 主动请求暂停的;

13)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16. 规则7.3条款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华诚国际认证结合本次认证规则的转换,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合规、优质的认证服务,提高认证证书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信力。协助获证组织完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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