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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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范围
1.1 华诚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国际认证”或英文简称“HCIC”)为确保HCIC认证标志、CNAS认可标志、国际互认联合徽标及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防范标识与认证证书的误用、滥用行为,维护HCIC品牌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HCIC认证标志、CNAS认可标志、国际互认联合徽标及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明确了获证组织使用HCIC签发的认证证书及相关认证标志的要求、权利与义务。
1.3 HCIC颁发的认证证书及所附带的HCIC认证标识,所有权归华诚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
1.4 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表明HCIC已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对其认可标识拥有唯一所有权。
1.5 本规则所涉及的全部认证标识样式及对应说明,详见附录一。
3.定义
3.1 HCIC认证标志:代表华诚国际认证的图形标识,由华诚国际认证颁发的受保护的标志,该标志表明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要求。
3.2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3 CNAS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4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标识。
3.5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徽标。
3.6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标识。
3.7 认证状态声明:指用于表明获证组织当前认证资格存续情况的规范性文字说明。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 获得 HCIC颁发的认证证书可以在互联网、广告、展销会、宣传册、会议、报刊、 电视等贸易、宣传场合正确使用。
4.2 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通过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 HCIC的名誉;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3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获证组织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证证书状态仍然有效。
4.4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 HCI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相关的互联网、广告、展销会、宣传册、会议、报刊、电视等贸易、宣传场合使用认证证书。
4.5 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在 HCIC做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证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认证证书的宣传,并尽量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通过认证声明状态的宣传册、标签、包装等物品或产品。
4.6 认证证书到期后,获证组织如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则不得继续使用 HCIC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证状态仍然有效。
4.7 获证组织应将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证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4.8 获证组织不得按 1 :1 比例进行彩印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4.9 发现证书的持有者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或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未按规定使用,有误导或虚假声明的情况发生,HCIC将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做出反应和采取措施,包括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等,直至追究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5. 认证标志的使用
5.1 认证标志使用的通用要求
5.1.1 HCIC对自有标志拥有所有权,CNAS 对 CNAS 标志拥有所有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HCIC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其他组织不得使用认证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获证组织用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证标志使用权。HCIC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或声明认证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5.1.2 获证组织应在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认证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产品包装上,以避免客户误认为该产品通过了产品认证。
5.1.3获证组织应按照本文件规定式样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保证认证标志的完整性;认证标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5.1.4 标志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5.1.5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不能用于证明或暗示产品/服务合格,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能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5.1.6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获证组织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5.1.7 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HCI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相关的互联网、广告、展销会、宣传册、会议、报刊、 电视等贸易、宣传场合使用认证标志。
5.1.8 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在HCIC做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证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认证标志的宣传,并尽量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认证标准、认证状态声明的宣传册、标签、包装等物品或产品。
5.1.9认证证书到期后,获证组织如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则不得继续使用 HCIC的认证标志。
5.1.10获证组织使用HCIC认证标志时,必须将图标和相应的认证领域“证书编号”一起使用,不得单独使用HCIC认证标志,HCIC认证标志代表HCIC的特定图形,HCIC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5.2 认证标志使用的特殊要求
5.2.1对于获得认可的范围,如果获证组织希望其获得的认证证书不带 CNAS 认可标识,获证组织必须向HCIC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HCIC和CNAS 均认为获证组织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是HCIC所颁发的不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让被视为在 HCIC认证管理范围内。
5.2.2管理体系获证组织,不得将 CNAS 标识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5.2.3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5.2.4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6.监督管理
6.1获证客户应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审核时,现场检查实施情况。
6.1 HCIC在对获证客户的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或其他适当时机检查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使用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7.1 获准认证的组织,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7.2 取得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在宣传中使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但不得在其产品上单独使用认证标志。
7.3 只能用认证证书来证明其管理体系/服务认证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证书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本公司的批准。
7.4 在接到本公司的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通知时,应立即停止涉及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并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
7.5 获准认证的组织要及时报告对管理体系拟实施的更改或其它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
7.6 获证组织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向 HCIC提出再认证的申请,并在证书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核。
8.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类型
8.1 在认证范围以外的场合使用(包括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8.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在产品上、产品标签上、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使用。
8.3 CNAS 认可标识未与 HCIC认证标志一起使用。
8.4 未获得带 CNAS 认可标识的HCIC认证证书,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8.5 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
8.6 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
8.7 其他超范围使用及其他类型的误用。
9.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处理
9.1 获证客户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9.2 管理体系获证客户对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9.3 对获证客户故意误用、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误用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9.4 对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标识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10 HCIC认证标志与 CNAS 标志的结合使用
HCIC向获证组织颁发带 CNAS 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时,获证组织方可使用CNAS认可标志。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志时,应注明 HCIC的认可注册号及管理体系认证代码 。见附录一《机构开展的认证业务涉及的认证标志样式清单》

